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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
2005/10/21 23:34:18
    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 

    20多年前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大批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成为改革开放大潮中最伟大的创造和最显著的标志之一。

    当时大批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被形象地描述为“民工潮”。当时“农民工”这一称谓无可非议,但时隔20多年后的今天,似乎已定型的“农民工”称谓,则带有明显的社会偏见和严重的社会歧视,进而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公正、公平与正义,应当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

    为什么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的称谓?

    这是因为“农民工”称谓与中国工人阶级成长发展壮大的历史事实相脱节,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现公正、公平、正义的目标任务不协调,与作为工人阶级新生力量的职业和地位作用不一致,与树立科学发展观和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与要求相背离,不仅出现了一系列相关联的社会歧视,而且损害与降低了整个社会的公正、公平、正义程度,其消极因素和负面效应正在不断增大。

    第一,“农民工”与其在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权利上的不公正。至今,我国广大农村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平等而基本的劳动就业权利不仅没有劳动法律的保障,而且由于长期城乡经济社会的二元结构与户籍管理制度,“农民工”被打入城镇“二等公民”,享受不到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政策。不少行业禁止或限制“农民工”进入,使其大多数从事苦、脏、累、险的工作,出现严重的就业歧视现象。这不仅难以实现基本的社会公正,而且极大地伤害了他们的尊严。因此,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从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上保障他们与城镇劳动者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任务。

    第二,“农民工”与其在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上的不公正。由于称谓上的歧视,国家统计局至今未能将“农民工”纳入职工统计范围,对外公布的2003年底10492万在岗职工中,不仅将以亿计的“农民工”排斥在职工之外,而且各地的人均GDP、提前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城镇登记失业率、各地和全国职工的平均工资等,也都不包括已经成为各行各业主力部队的“农民工”。他们不仅与城镇劳动者同工不同酬,劳动报酬低下,而且劳动定额不合理,劳动时间过长,收人长期基本未增。据调查,珠江三角洲近12年来,经济社会有了显著的增长和发展,但外来务工人员的工资仅增长了68元。就是这样低的收入,也没有必要的法律保障,一些老板和包工头以拖、骗、诈、赖、逃和隐形克扣等多种手段榨

   取他们的血汗钱。这种明显的分配不公,不仅严重侵犯了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而且引发了劳动争议,成为社会不稳定的重要因素。因此,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从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上切实将他们纳入到各行各业的职工队伍中来,真正实行平等的收入分配政策。这是实现社会公正与和谐的基本要求。

    第三,“农民工”与其在享受社会保障权利上的不公正。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严重滞后,已是全社会的共识。与“农民工”相关联,上亿的工人阶级新成员事实上被排斥在社会保险体系、制度与工作之外。在城市,他们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参保率多停留在极低的水平上,在县和乡镇则大多根本没有启动。这是未来社会相当大的隐患。因此,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从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上都切实将其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之中,有效堵住这个“大敞口”。这是维护和保障社会稳定的基本途径。

    第四,“农民工”与其在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利上的不公正。我国工业生产中的重大伤亡事故和严重职业病危害,至今未能得到有效遏制,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因素。特别严重的是,大量私营小煤矿、小采石场、小碎石厂、小化工厂等,职业病危害更为突出。从事这些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的人,大多数来自农村,由于其“农民工”身份,往往在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管上处于被边缘化和无人监管的状况。因此,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从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上将他们切实纳入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体制之中,实行严格的监控和督查。这是遏制重大伤亡事故和预防职业病危害的源头之策。

    第五,“农民工”与其在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享受社会福利权利上的不公正。“农民工”受到的“二等公民”、“二等市民”、“二等工人”之类的社会歧视,使他们在城市的工作与生活,大多处于条件最差和社会底层。

   由于原本文化程度就低,为了保住仅有的一份工作,也不敢提出技能培训要求,更不懂得如何保护自身的这种正当权利。他们不仅居住条件比较恶劣,就是子女上学也要比城市孩子多交不少钱,有的因经济条件等各种原因,孩子上不了学或辍学,难以真正享受到“义务教育”的权利。因此,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从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上着力纠正因户籍、身份、地位等因素,对农民进城务工享有各种权利的人为限制和歧

   视。这是实现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

    第六,“农民工”与其在参加和组织工会权利上的不公正。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但是,由于与“农民工”称谓相关联的偏见与歧视,他们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往往被剥夺,建会难、入会难的问题相当突出。目前,300多万个私营企业的4200多万名职工和上亿的乡镇企业职工,更是参加和组织工会的难点与薄弱环节。因此,应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从法律、政策和具体工作上还权于我国新兴的产业工人,最大限度地把他们组织到工会中来,最大限度地发挥工会代表和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作用。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

    总之,必须从理念、法律、政策、制度、措施、工作和舆论等各个方面都协调起来,尽快淡出“农民工”称谓,消除城市中目前存在的各种社会歧视现象,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步伐。这是我们面临的共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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