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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解读
2015/6/2 15:00:20

 

 

全区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宣贯会议

 

201562

 

 

    《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简称“新标准”)的基框架与旧版变化不大,分为企业资产、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承包工程范围,但评价的内容和重点有了较大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简化了考核指标。取消了“企业注册资本金”、“工程结算收入”、“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企业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高级职称人员”等考核指标,大幅度减少了专业人员的数量;

2、对注册人员不仅有人数的要求而且需要考核建造师的专业;

3、增设了对“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考核指标;  

4、对最低等级资质的技术负责人增加了个人业绩的要求;

5、对代表工程业绩类别和数量作了一些调整;

6、取消了原企业承包工程不能超过5倍资本金的限制;

7、提高了高等级资质企业的承包工程的下限。如特级资质企业只能承包6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企业只能承包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

   8、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的各类别资质,申请资质数量不受限制。

 

 


新标准》考核标准指标分四大部分,

即:

一、企业资产

二、企业主要人员

三、企业工程业绩

四、技术装备

  

一、企业资产

企业资产包括企业净资产、厂房。

   1、净资产。企业净资产以企业申请资质前一年度或当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指标为准考核。首次申请资质的,以企业《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为准考核;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净资产不累加计算考核,按企业所申请资质标准中要求净资产指标最高值考核;其中,企业前一年度的净资产信息必须从“省建筑业统计信息系统”读取。

    2、厂房。包括企业自有或租赁的厂房。资质标准中只有钢结构、建筑幕墙2个专业承包资质有厂房要求。多个厂房面积可以合并计算,企业应提供厂房的产权证,如租赁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证。

    

二、企业主要人员

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负责人、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5类。

企业主要人员应满足60周岁及以下且由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证明是指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对账单或加盖社会统筹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公章的单位缴费明细,以及企业缴费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等证明);社会保险证明应至少体现以下内容:缴纳保险单位名称、人员姓名、社会保障号(或身份证号)、险种、缴费期限等。社会保险证明中缴费单位应与申报单位一致,上级公司、子公司、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其他单位缴纳或个人缴纳社会保险均不予认定,分公司缴纳的社会保险可以予以认定。

     1、注册建造师

以建造师注册系统为准进行考核。不需提供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证书、劳动合同、社保等材料。但要注意以下几点:

1)对建造师有专业要求。如一个建筑工程一级资质企业同时增项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建筑工程要求12个一级建造师、其中建筑工程不少于9个,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要求市政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则该企业一级建造师总数不能少于24个,且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一级建造师分别不能少于9个、市政公用工程一级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一人有多个注册专业的(如监理、造价注册等),均应注册在同一家企业,如在两家及以上企业注册,就不能作为有效的注册人员考核;

   3)一人具有多个注册专业注册在一个企业的,申报多类资质时可分别考核。如某人同时有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建造师注册资格的,可分别作为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两个类别资质申报使用;

4)注册建造师同时有技术职称的,可以分别考核。如一个建造师同时具有中级职称,这人可以作为建造师考核,同时也可以作为中级职称人员考核。但如这个人还有现场管理人员岗位等证书,则不能重复计算。

5)临时建造师不能作为建造师申报。

6)《标准》中要求×××专业、×××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人,不要求所列专业必须齐全。(如建筑工程二级资质: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可以是“建12+0 ”、“建11+1”、 “建10+2”、 “建9+3”)

    2、技术负责人

新资质标准对技术负责人有较高的要求,体现在几个方面:

1)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以工作简历进行考核,在多个单位技术管理工作的年限可累加计算,但在行政管理部门、非本行业或无相关资质企业工作的经历不能计算,如在行政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公司、生产企业等不能计算;

2)有职称(或注册建造师)和专业方面的要求。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技术负责人要求有结构专业方面的职称或建筑工程注册建造师;

3)申报多个类别资质的,要分别设置技术负责人,1个技术负责人只要符合条件可以担任多个类别资质的技术负责人;

4)对最低等级的资质有个人业绩要求。 

 

3、职称人员

职称人员只考核中级及以上的职称,且对职称人员有专业要求。专业以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考核,职称证书上能反映专业的,不需提供学历证书,如职称证书上不能反映专业的,要考核学历证书,如学历也不能反映专业(譬如无学历的老同志、学历为非工程类专业的),可以考核其职称申报表。结业证书、培训证书等不予认可。职称证书是指有权评审机构颁发的职称证书(包括央企等大型企业),外省发的证书可以认可,地方粮票的不算。一般情况高级职称由省级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评审部门发证、中级职称由设区的市人事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评审发证。地方高工不认可。申报多类资质的,职称人员数量不需累加,只要分别满足各类资质专业要求即可。

     职称人员专业要求可分三种情况:

1)对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技术职称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如: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是指30人应当由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4个专业中级以上有职称人员组成,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各专业至少有1人,其他专业人员不予认可。与其相同要求的,总承包资质:矿山、冶金、市政公用、机电;专业承包资质中:电子与智能化、建筑机电安装、建筑幕墙、古建筑、城市及道路照明等。 

   2)未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限定,但要求部分专业齐全的,是指要求齐全的专业至少有1人,其余申报人员专业不作限定。如: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和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5人,且结构、材料或化工等专业齐全”,是指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或注册建造师数量或两者之和的数量为15人,但其中至少应有1名结构专业、1名材料或化工专业人员,其他人员专业不作要求。与其相同要求的,总承包资质有:港口与航道、石油化工;专业承包资质:地基基础、起重设备、消防设施、桥梁、隧道、钢结构、模板脚手架、建筑装修装饰、幕墙、古建、城市及照明等。

    3)对技术职称人员专业作了限定,且未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相应专业的申报人员数量达到标准要求即可,每一类专业人员数量不作要求。如: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标准中要求“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不少于60人”,指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人员总数满足60人即可,每个专业人数不限,也不要求所有专业齐全。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见标准中的注。与其相同要求的,总承包资质:公路、铁路、电力、通信;专业承包资质:预拌混凝土、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铁路方面专业等。

  

4、现场管理人员

现场管理人员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考核。现场管理人员分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劳务员、造价员、测量员、试验员、标准员、机械员11类,考核时根据各资质类别标准的要求,对各类人员是否齐全和总数量进行考核,考核时只考核名称不考核专业,如房屋建筑专业施工员、公路专业施工员、水利专业施工员、市政专业施工员等,都按施工员计算。企业有增项的,现场管理人员只考核各类别是否齐全,数量不累加,按最多要求的资质进行考核。 

 

5、技术工人

技术工人是指与企业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由企业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取得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认可的机构或建筑业企业颁发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

企业以其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业技术工人作为企业主要人员申请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技术工人社会保险应由其全资或绝对控股的劳务企业缴纳。

技术工人的认定办法,按省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建市【2015230号)。资质审查时,以《省监管平台企业主要人员管理子系统》进行考核。企业有增项的,技术工人只按最多要求的资质进行考核,数量不累加。但要注意有些专业承包资质对技术工人有具体工种的要求,如地基基础、超重设备安装、防水防腐、桥隧道等专业承包资质。

 

    三、工程业绩

工程业绩分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这次换证时不考核企业业绩和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企业业绩主要是考核企业承接工程的能力,对不同的类别、不同等级的资质有不同的要求。如建筑工程业绩主要是建筑的层数、跨度、高度、单体面积等;机电工程业绩主要考核单项合同额;市政工程主要考核道路的长度、面积、桥梁的跨度、排水管道的管径、污水处理的日处理能力等。

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主要考核其个人从事业务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1、企业工程业绩注意要点:

1)项目必须在有效期内,以工程竣工日期计算,超期限的不算。一般建筑、电力、机电安装、通信等为5年,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市政等为10年。如2015年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要求近5年完成的业绩,则201011日以后竣工的项目都在有效期内;

2)工程必须是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

3)超越本企业资质承包范围的业绩不予认可(境外工程除外);

4)要考核项目负责人的执业注册资格,建造师未在本企业注册、超越其执业范围或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都不认可,这点要求比以前不同。申报一级资质基本上都是大型项目,必须由一级建造师承担,临时建造师承担的业绩可以认可;

   5)保密工程不能作为业绩申报。以前曾遇见过智能化业绩是保密项目的情况;

6)以工程造价考核的业绩,考核单项合同额,以一个承包合同所载的合同价为准考核。这点与以前要求不一样;

7)建筑工程的层数是指正负零到檐口之间的层数(即地下室不能算层数),其中设备层不能计算层数,跃层按单层计算;

8)群体建筑(无论基础是否相连)不能作为单体建筑面积业绩考核;

9)轻钢、网架结构跨度业绩不能作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跨度业绩指标考核;

10)企业因负有工程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被降级、吊销资质,或因工程业绩弄虚作假申报资质被通报批评或撤销资质的,其相应工程业绩不得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2、关于企业业绩核查问题。

1)申请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使用在本省或已联网的外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全国已联网的省市有北京、上海、安徽、四川、陕西、海南、湖南、江苏),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在本省或在已联网省市完成但未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的工程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在未联网省市完成的工程业绩及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以外的其他类别资质工程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

    2)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工程业绩企业使用省内完成的工程业绩,以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平台或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与竣工验收备案申报系统信息为准,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未进入平台或系统的工程业绩不予认可。

省外工程业绩,按原办法提交《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单项业绩核查表》等相应的证明材料。

    3)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电力等方面资质提交的业绩,业绩核查按原办法执行。原办法是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2]64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补充通知》(苏建建管[2012]6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苏建建管[2014]86号)。

  

3、企业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

《标准》中对最低等级的企业技术负责人要求有2项业绩,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升级、增项需考核,换证不考核。考核技术负责人的业绩应掌握以下几个要点:

1)应是主持完成的个人业绩,即是指该人员担任相应工程项目的技术负责人或以注册建造师身份担任项目经理的业绩。需提供原企业的资质情况以及中标通知书、任职文件、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相关图纸以及能反映其业绩规模和身份的相关材料;

2)业绩的规模一般是上一个等级标准要求的规模。如建筑工程资质最低是三级,其企业技术负责人完成的业绩是本类别资质二级及以上标准要求的业绩;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资质最低是二级,其个人业绩是本类别资质一级标准要求的业绩;电力工程、隧道、装修、幕墙、环保、特种作业等只要求本类别的工程2项,而不要求上一个等级;

  

四、技术装备

《资质标准》中对技术装备有明确要求的,必须考核其数量和设备型号,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租赁的不算,企业应提供设备主要性能指标证明、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标准中没有技术装备要求的不考核。

《资质标准》中有技术装备要求的,总承包资质有: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有:预拌混凝土、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钢结构工程、公路路面、公路路基、公路交通、港口与海岸、航道、河湖整治、海洋石油。

  


其他相关要求

 

1.过渡期换证,住建部从201531日到20161231日,江苏省根据资质新要求监管平台重新构建,61日上线,接着调试、测试,人员信息采集等工作,估计7月份可以使用,企业在3个月底即2016930日前提出申请。

2.企业应按照《规定》的许可程序一次性提出全部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中换证要求提交相应材料。

企业同时具有部、省、市三级机关许可的资质,对同一发证机关许可的资质必须一次性提出换证申请;企业有一个以上总承包类别一级资质,其中一个或若干个资质低于原资质等级申请换证,可根据实际情况向省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
    对企业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不满足《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换证,企业可在换证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提出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换证。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3.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换证。(其他劳务资质可申请劳务换证)

 按原标准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按《标准》中施工劳务资质承包范围承接劳务作业,不再划分类别和等级。按原标准取得模板作业分包、脚手架作业分包资质的企业,在承接业务时只能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4.土石方、混凝土预制构件、电梯安装、金属门窗、预应力、无损检测、体育场地设施、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取消的8项)公路养护、航道养护、可再生能源、市政养护、凿井、空气净化、高空作业、建筑物非爆破拆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特种专业工程中桥梁伸缩缝安装、非开挖管道定向穿越、防渗、外墙保温(省标的12项)等专业承包资质不换证。
   5.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防腐保温、建筑智能化、电子、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幕墙工程等三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标准》中相应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按原标准取得建筑防水工程二级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申请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换证。
    6.特级资质、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等4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此次不换证。四个一体化资质与施工资质并行,不交叉,待设计资质出台后,部里重新修定一体化标准。

7.关于动态核查,省厅组织抽查,另行通知。

 


资质标准中相关专业备注

 

1.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专业职称。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公路工程、桥梁工程、公路与桥梁工程、交通土建、隧道(地下结构)工程、交通工程等专业职称。

3.水利水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水利水电工程建筑、水利工程施工、农田水利工程、水电站动力设备、电力系统及自动化、水力学及河流动力学、水文与水资 源、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水利机械等水利水电类相关专业职称。

4. 电力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热能动力工程、水能动力工程、核电工程、风电、太阳能及其它能源工程、输配电及用电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等专业职称。

5.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6. 机电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暖通、给排水、电气、 机械设备、焊接、自动化控制等专业职称。

7.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职称。

8.建筑美术设计职称包括建筑学、环境艺术、室内设计、装璜设计、舞美设计、工业设计、雕塑等专业职称。

 


最后,详细解读两个标准: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2、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二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0.6-1万平方米(不含)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三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5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

  

(四)承包工程范围

一级资质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市政公用工程一级资质标准

1、企业资产

净资产1亿元以上。

2、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

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3、企业工程业绩

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

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修建500/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 2项。

  

4、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

、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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